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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关于接受同等学力者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26

 为做好我院接受具有同等学力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工作,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具有同等学力者报考研究生问题的通知》(教学司[1999]64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同等学力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职高专毕业生,毕业后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

 2、持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原件)或成绩单(原件);

 3、持有高校教务部门或省、市级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原所学专业的八门本科成绩证明(原件);

 4、公开发表过相当于学士学位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5、同等学力者初试合格后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

6、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二、本规定由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

2012年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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