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进行的推免生接收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是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应严守招生纪律,按学校要求认真执行公示制度。
第六条 进行接收工作,应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第七条 院招生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推免生的接收工作。院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负责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推荐免试名额占各专业招生计划,研招办对推免生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我院推免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且具有所在高校的推荐资格。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专业成绩或综合成绩在所学专业名列前茅,且无不合格成绩。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学业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或能证明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成绩。
(七)满足申请专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接收要求和程序
第十条 各专业拟接收推免生数量一般不超过专业招生计划的50%。超过50%的,须报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招办通过招生专业目录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程序、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我院研究生招生管理信息系统(http://app.snai.edu)进行网上申请,并向研招办递交有关材料。在取得母校推免资格后,申请者务必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中完成网上报名,以便接收并确认我院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三)研招办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报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研招办组织申请者进行复试。复试应制订针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复试程序和复试内容,实行差额复试、择优选拔。拟录取推免候选人确定后须报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核。
(五)研招办将通过审核的拟录取推免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推免候选人,报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由研招办确认其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 已被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院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存在舞弊现象的;
(二)申请人在本科第四学年学习期间有不及格科目的;
(三)在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
(四)毕业论文成绩不合格的;
(五)不符合体检要求的;
(六)其他影响录取的事项发生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研招办应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年度研究生招生文件精神,做好接收推免名额、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复试成绩等)、咨询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示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研招办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推免生的接收工作,严肃招生纪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加强自律,维护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如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等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招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