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总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发给学位证书。
(2)研究生未能在规定年限内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 其中: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年,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修满规定的学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发给结业证书。